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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受贿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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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不久,上海市高级法院、检察院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其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将受贿所得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br/>  去年的余斌案和文建茂案,法院考虑了两人将受贿所得部分财物捐赠或是用于公务而相应量刑的。有的地方设置“廉政账户”,给官员将受贿上缴提供了一个制度通道。北京的一些医院设立了红包账户,此举还得到了卫生部的大力肯定。<br/>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尽管上海的《纪要》具有一定前瞻性,但是仍然有不少人提出质疑。<br/>  对受贿从宽处罚的政策意见,会不会与法律相抵触,会不会给行贿受贿提供可乘之机,会不会削弱国家反腐败的力度?<br/>  也许这项政策意见并不会改变什么,但是事件背后令人们思考的不止是这些
发表于 2006-9-8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这样啊。。。
发表于 2006-9-9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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