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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債討回欠款 "追賴者"稱不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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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4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見習記者白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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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賴”借錢不還;三角債要了多年沒著落……碰上這种讓人頭疼的事怎么辦?——上网“通緝”!現今,网上開始出現“追債通緝令”。更有人開設“民事通緝网”,專捉“老賴”。
: b; A# ^. W! ^- C  》》》【案例】 / Y& Z$ q$ X# x( g/ R: P* A
  网上“通緝令”討回20万舊債
& l* L' T2 E% w. E7 d  彭華(化名)是武漢一家文 & F1 n5 W% L+ a, H4 }  z( N% w5 F
化傳播公司的老總。3年前,他策划舉辦了一場文藝演出。由于資金有限,演出由他所在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合辦。 - |+ i6 `8 I) p( f7 k5 ^
  彭稱,他不但策划參与這場演出,演出所需的大部分費用,也是他墊付的,前前后后出資13万元。然而共計約30万的演出收益,卻全部由合作公司拿走。而按照雙方事前約定,彭所在公司應該分得20万。
4 F3 @5 w- }- R' [$ J" x  演出完后,彭華找到合作公司分賬。對方卻稱這些錢已用來償還公司所欠的債務,并表示半年后再還錢。 * F& s2 q% J) `6 Z- L9 Q% B
  從此,這20万欠款就成了彭華的心病。他多次向合作公司催要這筆錢,但對方總能找到各种理由予以搪塞。 3 K0 U0 n5 F& v% P* L) D) U! n& e
  今年9月,有朋友為彭華出點子,說网上有個“追賴网”,可以上网發帖,曝光合作公司的“賴皮行為”,讓他們以后做不成生意。 ( }- r: R. O* U8 `: V" |" c
  彭華依計在“追賴网”上發出“通緝令”,令他想不到的是,沒過一周,合作公司就主動找上門來,商量還款事宜。目前,合作公司已還款8万,并承諾余下的12万欠款將在年底全部付清。
& \. C! b2 v; d' s  》》》【調查】 $ P# v, a) w6 K# s$ Q( z! W. T- U
  紅黑榜讓“老賴”無所遁形 * y7 D/ d( @& C5 |: ~# ?# i! f
  “网上通緝令”這么靈?昨日,記者按照彭華提供的网址,登錄這家“追賴网”。
* v* q8 C* T, h8 H  記者看到,該网站注冊所在地雖在湖南,但网上充斥著來自全國各地的各類“民事通緝令”。有懸賞查找欠債不還“老賴”的;有追緝肇事逃逸司机的……懸賞金額低的100元,高的甚至達到100万元不等。 1 F2 `. D3 H$ I: A
  网站上設有紅黑榜。紅榜表彰誠信企業,黑榜則主要是懸賞通緝和曝光。网站除了有一支由律師隊伍組成的追賴調查團,還与全國各地媒体合作,展開媒体曝光。
- W2 d4 t: v. v: g8 a  除了普通人,記者還看到畫家黃永玉,歌唱家李谷一、蔣大為等明星委托該网站維權打假。
9 D5 i, G6 I2 E2 X! W' z/ _  》》》【聲音】
- H2 Z, C8 O  l* B$ k0 C  ●創辦者:我們不侵權
# `' Z* H7 ]( D: @: X3 b* \  “老賴”雖然不對,但以“通緝”的形式公開其信息,是否侵犯隱私權?記者電話采訪到“追賴网”的創辦者、湖南湘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胡勇平。 # E  w" v0 m. \* I9 Y6 c
  “我們是在維護社會的誠信公正!”胡勇平如是說。他認為网絡通緝令的做法不侵權。 $ \& o( ~' u) [0 z' \
  “首先,我們這是‘民事通緝令’,和公安机關發布的‘刑事通緝令’有明顯區別。”胡勇平說,“民事通緝令”僅僅只是對“被通緝者”產生震懾作用,并警示其他人,并沒有人身利益上的真正侵權。 ( W, z& e; x/ q  K
  胡強調,网站發放“民事通緝令”前,要詳細核實債務真實合法的全部證据,所有證据必須經過公權机關(如法院、仲裁机關、公證處)确認。且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机密、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委托人及案件詳細情況只有發布人和委托律師才有查詢權限,不會對當事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造成任何傷害。
* N1 I5 ?- z. D8 y8 M7 r& G  胡還稱,“追賴网”是一個免費的信息發布平台,不以營利為目的。“我們是想通過這個网站,讓那些不誠信的‘老賴’大白于天下,這怎么能算侵權呢?!”
- m# _# d/ O7 Y- e+ _  ●法學專家:借用“通緝”不違法
- r) p# W+ G! K% s6 [$ J% N  法學專家、中南民族大學法學系教授周賢伍認為,“民事通緝令”這种說法不存在法律程序的問題。   周賢伍稱,所謂“民事通緝令”是借用或者引用“通緝令”的說法,且有“民事”這個詞作為定語,和國家公安机關用來緝捕逃犯的專用名稱“通緝令”是有區別的。另外,就名譽權、隱私權來說,只要委托人說的是事實,就不存在侵犯名譽權、隱私權一說。周認為,這种“民事通緝令”的出現,有助于填補現實中執行不到的法律空白。只要不涉及正常公民的隱私,就不能說侵犯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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