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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房改句号在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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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改至今10年了,据传98年后工作的在北京一般事业单位的房补都是800每月,其它各地各国有企业也都有房补.然而98年前工作至今的虽然没有享受过福利房,却也没有房补.
我们还要等多久,我们还有指望吗?不会要等这批人都死了,然后就不要解决了吧.
在此我引用一个叫田嘉力的一个说法,指望我们富有的政府把欠帐给我们算清,让房改公平得已实现.

- r8 i3 `) f( F, b# Q" I8 p本文所说“职工”,特指国有企业职工,以及拥有国有股权的企业职工。本文所说的“账”,指职工住房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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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国有企业职工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一样,都被称为“国家职工”。那是老黄历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纯粹是国家财政拨款,其产权理所当然属于国家。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所有过去被称为“国家职工”的人,全都自掏腰包把福利房买了下来。不管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职工,都是一样。但是企业职工的住房,其“产权”却有些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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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职工住房,不是国家财政拨款,是由企业福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按照过去的模式,国有企业可以在当年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修建职工住房、托儿所、职工医院、子弟校、职工食堂,等等。利润是企业职工劳动创造的,除了应该向国家缴纳的利润和税金以外,福利基金就是职工的劳动应得的回报,所以,企业修建的职工住房,其产权应该属于企业,或者说,属于企业职工。如今住房制度改革,让职工花钱买本来属于自己的住房,这未免有些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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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对此某些人士有另一种解释: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的一切收益首先属于国家,企业提取的福利基金,从表面看好象属于企业,实际上福利基金的根本所有者是国家,只不过国家没把这笔钱收光收净,而是“放水养鱼”了。所以,用福利基金修建的职工住房、托儿所、职工医院、子弟校、职工食堂等等,其产权仍然属于国家。这里屡次出现“国家”,这个抽象的“国家”,似乎是所有收益的真正拥有者。可是谁又是“国家”呢?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明晰产权”、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清楚。然而,在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这件事上,根本就是一笔糊涂账。至今也没有真正“明晰”过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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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往矣,过去的旧账不提了。因为那笔糊涂账谁也说不清楚。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国有企业职工需要为前途和命运这些更紧迫的事操心,已经没有多少人对历史旧账感兴趣了。可旧账未了,新账又来。2005年年底前,《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出台了。也就是说,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以及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可领住房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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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住房货币化补贴并不是什么新鲜东西,早在1999年重庆就出台了(渝府发〔199912号)《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早就领到该领的补贴了。只是企业职工被排除在外罢了。如今针对所有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出台了,企业职工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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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渝府发〔200592号《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规定:享受补贴的对象有两种:一是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二是享受了单位分房,但面积未达标的职工。他们可以得到每平方米每月3.5元(或6.8元)的补贴。职工最多可享受25年、即300个月的补贴。对于一般职工而言,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这样的:工龄未满16年的为40平方米;工龄16年及其以上者为48.88平方米。而具有级别的干部,其补贴则更多:处级干部57.5平方米;局级干部80.5平方米。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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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看到这里,本来很兴奋的心情马上凉了半截。因为他们不知道怎么才叫“有条件的企业”?是利润指标超过多少以上才算、还是能够维持生产经营就算?如果算不上“有条件的企业”,那怎么办呢?还有,已经破产、倒闭的企业,已经买断了工龄、和企业了断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他们的住房补贴又到哪里去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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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化办法,对25年及以上工龄的职工来说,从本质上讲就是对他们的历史积累的承认和补偿。应该与其是在政府工作还是在企业工作无关,只要是从那个年代走过来的职工,都应该一视同仁。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的精神,今后我们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并且“让更多人能够共同参与发展,更公平地分享发展的成果”。所以,我认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不能只关注政府机关和事业编制的职工,也要关注企业职工。在企业职工中,不仅要关注在企业离休的老干部,不仅要关注“有条件的企业”的职工,而是应该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送给所有的企业职工,包括破产企业的职工、已经“买断工龄”的职工。因为他们在历史上的贡献和积累都应该得到肯定和承认,同样都应该得到补偿。这才符合“让更多人能够共同参与发展,更公平地分享发展的成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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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业职工普遍认为,文件中关于“有条件的企业可比照执行”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不管企业有没有条件,都应该执行,都必须执行。企业破了产,企业已经不存在了,应由政府结清这笔历史的旧账。道理不说自明,国有企业不是什么人随便兴办的,是国家办的,是政府管理和指挥的。国有企业生存时绝大部分利润都是上缴给政府的。政府不来结清这笔账,谁来结?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的产权归属就不必继续纠缠不放了,但住房货币化补贴,是1999年至2005年期间提出来的事,这既是旧账又是新账,岂能一推了之?
发表于 2008-11-14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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