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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来这里看帖,觉得大家对于一些事情过于在意了,忍不住想啰嗦几句。4 [& j& i" v" Y8 ]: w! }. F5 Q
对于写稿者而言,写作的目的不过是娱乐大众,又不是搞学术研究或者弄参考资料工具书,完全可以本着轻松些的心态,没必要讲究太多。) [7 @3 j7 p4 L ^
比如“借鉴”或者“雷同”问题,根本没必要看的太严重,“借”就“借”了,没什么大不了。一个好的创意或者点子如果只被一个作者利用一次,过于浪费,完全不符合经济原则。( |/ }$ Q9 ^6 ^( K& v3 V
我们每天都能在各类杂志上看到无数的小笑话,这些小笑话中,最少有80%以上都是有些“眼熟”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从阅读中获得乐趣。也很少有读者会因此抱怨。都是快餐文化,娱乐为主,又不是科学研究需要搞什么专利,以求能收回投入的科研成本。有趣的故事经多人之口重复的讲几次,娱乐大众的面会更广,这个故事所存在的意义更能够有效发挥,也不是什么坏事。 W0 S6 q5 H0 N& S+ ]; I) S
人民不仅需要被娱乐,而且需要被重复娱乐,连续娱乐,这也是文字产品和音像作品有市场的原因。一部影片被一拍再拍,没人会觉得有何不妥;《无间道风云》故事立意甚至一些细节桥段都是大段照搬自《无间道》,也并不妨碍它获得奥斯卡奖,也没见刘伟强去指着斯宾克塞的鼻子大骂。这些东西被弄出来就是用来娱乐大众的,这也是它们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若是只被极少人享用过之后便永久封存,这才是对它们的不尊重,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
# |/ k1 W' v/ h& S3 p) \& i即使有意见,也只能是买了票进影院的观众有意见。但似乎没听说哪位观众因为这个而提过意见。
; J* r B- C2 L& }* }# D% I; d有改编价值的通讯报道,可以也应该被变成故事或段子,以更好地发挥其娱乐意义。况且改编者的行为也并不会影响原创者的利益---他们已经从原作中获过益了。即使无人去改编它,原作者也不会继续从中获益,浪费的只是这个有趣的题材而已。
7 f/ ]' i( K) C. L前段时间陈哥们因为“头发问题”被弄的苦恼不堪,其实完全没必要,退一万步说,就算是参照又怎么了,碍着谁了,伤着谁了?只要读者们能在读到这篇东西的时候获得了娱乐效果,这件事就没什么不妥。吕麦女士的那件事儿也是这样,改编就改编了,又不是改编不得。
! `1 B2 U/ x* y# w9 a文人完全没必要这么苛待自己。本来就够累的了,何必再雪上加霜呢。
# ~7 U. \. x1 R& m文贼这东西,其实没什么社会危害性,可耻的只是盗窃行为本身而已,但这又和盗窃财物有所不同。盗窃财物会对财物的原有人产生危害,剽窃文章却基本上对原作者构不成利益损害,杂志不会因为自己的文章被抄袭而追缴已经发给了原作者的稿费。抄袭者只是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获利。当然,抄袭和剽窃都是错误的行为,能拿得出手的辩护理由,不过是危害性很小罢了。+ M* o% P, c# k4 \! B
劳作上的累,经济上的累,这是无法避免的累。但文人之累,多半是自取其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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