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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公司營運資金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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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過去公司營運狀況一直穩定成長,對於營運資金並未採行任何特殊管理及預估作業,但隨著公司規模日漸擴大,營運資金對公司財務調度之影響與日俱增,因此擬加強公司營運資金之預估與管理。
為免因公司資金調度問題,造成公司營運上之危機,應加強營運資金之管理,確實作好營運資金預算,茲提供資金預估作業細則綱要供公司在擬定資金管理辦法時參考:8 N: k2 C) \* @4 \: `
  • 總則) A  `) K& m' C$ }  t, n5 j
    (一)制定目的:
    + L# G( T. M9 L5 B3 k# W& T為配合財會單位統籌及靈活運用資金,以充份發揮其經濟效用,達成資金運用之最高效益,特訂定本細則。+ I! ?, o1 C' Y& O  c( H8 V+ z
    (二)適用範圍:
    ' c/ i3 O+ ~0 P  D) l凡本公司資金預估作業,悉依據本細則規定之程序辦理。3 n+ U- A, J% N) G. x
    本細則所稱資金,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而言。4 f0 |% h7 g, @5 o1 U8 c7 W
    (三)管理單位:
    8 ~- c: B4 ^& [2 L& S; d財會部門為本細則之管理單位。0 O! {  x7 p6 ?/ D/ N. X/ @" Y

    1 o$ y8 W! h3 J  `( f5 e, B
  • 資金預估程序
    # N0 I( y. H' \6 h( Z, }9 f2 a9 u(一)資金來源:
    1.銷貨收入
    營業單位依據所有內外銷銷售合約訂定之交易條件及收款期限,編列三個月內預計可收現數。
    2.加工收入
    營業單位收受客戶委託代為加工產品,依公司合約規定及收款條件,編列預計可收現數。
    3.退稅收入
    財會單位依據「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申請退稅之進度,以其能抵繳現金支出之金額,編列預計可退現數。
    4.其他收入
    凡不屬於前列收入項目者皆屬之,包括利息收入、現金股利收現、下腳收入等。凡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經辦單位均應編入並加以說明。
    # Z1 A' m' O( p" `6 G$ f
    (二)資金運用:
    # X  B  B- r) q. U
    1. 資本支出
    (1)經辦單位依據購置固定資產計畫,預計所需支付資金編列。
    (2)財會單位對於分期付款設備、分期繳納關稅所需支付資金,依據分期付款償付日期予以編列。
    (3)生管、採購單位依據外購L/C開立計畫,預計需支付資金編列。
    (4) 管理單位對於各項設備訂金、預付工程款等所需支付資金,依據工程合約及進度予以編列。
    2. 材料支出& s7 o# r- y2 G6 {- O4 P
    採購單位依請購、採購、結匯作業,分別預計內外購原物料支付資金編列。, {6 F* X* A7 ^/ c: J' U" _
    3. 人工支出
    5 Q5 @( }$ O4 X0 f: _1 e8 P財會單位依據產銷計畫參酌實際發生薪工金額,預計支付資金編列。
    5 ~) J2 X- @$ @- `0 W+ D8 t4. 費用支出
    (1)製造費用
    財會單位依據生產計畫、外包合約付款條件等資料,參酌最近實際發生製造費用金額,預計支付資金編列。
    (2)營業費用
    營業單位依據營業計畫,參酌最近月份推銷費用佔營業淨額比例推算編列。
    (3)管理費用
    財會單位依據管理工作計畫,參酌以往實際發生管理費用金額,預計支付資金編列。
    (4)研發費用
    研發單位依據研究發展計畫,參酌以往實際投入之研究發展費用金額,預計支付資金編列。
    (5)其他支出
    凡不屬於前列支出項目者皆屬之,包括定期償還借款、股息、紅利之支付及依據財會單位資金調度情形所核算之利息支出等。凡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經辦單位均應編入並加以說明。

    $ p4 p6 ^. N5 E(三)預估差異:( }% q, u9 N- `0 K( u$ r3 T0 E( M
    財會部應按月編製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除瞭解資金實際運作情形之外,並對於每個項目的實際金額與預估金額加以比較,凡差異金額超過百分之十者,應由資料提供單位詳細說明差異原因,於每月十日前送財會單位彙編。4 W- _7 k2 r% w' c& y$ F! x
    (四)作業期間:
    ) L+ l; ]- u5 P" W$ \
    1.資金來源與用途各項目資料提供單位,應按月預估次三個月各月份的資金收支資料,並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將資料送財會單位供其彙編。
    2.財會單位應於每月二十八日前編妥次三個月份「資金預估表」並逐月配合修訂後提交,提交時另按月將有關銀行貸款額度、可動用資金、定期存款餘額等資料編列明細表,併呈總經理核閱,以供資金調度之參考。
    3.對於實際發生的金額,財會單位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編妥上月份實際與預估數字的比較表,並附入由資料提供單位所提交的差異原因說明。
  • 附則
    & i+ x) Z8 ~$ ?% m0 S# ^0 O4 Z(一)制修廢:8 k5 F  g3 u7 G; X- M$ H' b
    本細則屬於管理規章,經「經營委員會」審議後,呈請總經理承認公告實施;修改、廢止時亦同。
    $ Y0 \( l' J/ L' q(二)公告實施:
    / w* W- ]0 D; P; o/ p' _7 x本細則自##年##月##日起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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